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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7 字体: [ 大 中 小]
日常生活中,在外停车是无法避免的,我们通常会将车停放在既省钱又安全的地方。比如,购物时将车辆停放在免费停车场内,这时万一发生车辆损坏或是车内物品被盗的情形,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魏舒娟(本文均为化名)去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里,购物出来发现车左后方玻璃被砸,以及车内价值1万元物品被盗。
经警方破案,是许飞、程浩杰为了盗窃车内的财物,在停车场使用工具将魏舒娟停放的白色越野车左后窗玻璃砸坏,窃取车内背包、汽车钥匙以及现金等物品。许飞、程浩杰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后,判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二人已将盗窃的背包及汽车钥匙归还,钱款却未归还。
在本案中,魏舒娟车辆损害以及车内的财物损失,系许飞、程浩杰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致,故许飞、程浩杰应赔偿魏女士的相关财产损失。
那么对于商场和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商场和停车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商场和停车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责任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停车场为魏女士车辆提供的是停放服务,并非保管服务,其义务的主要内容仅为看管车场、引导车辆停放,并维持车场秩序。案发时,许飞、程浩杰通过使用工具将魏女士车辆左后窗玻璃打碎的方式行窃,该作案方式不仅用时较短,而且具有不可预知性、相对隐蔽性。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停车场工作人员做到能够及时发现并立即制止侵害行为,明显超出了停车场能够预见的范围。如果一味的要求商场和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商场和停车场来说,需要承担的责任过重,则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在魏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商场和停车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且其系无偿享受停车服务的情况下,商场和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法院判决结果是: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和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人:李文利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