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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黄牛非彼黄牛,黄牛的违法性也大有不同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5 字体: [ ]

  春节到了,你买到回家的票了吗?

  每年的春节期间,也是春运车票抢购进入高潮的阶段,不少主要线路的车票更是一票难求,这也衍生了不少代替抢票或囤货居奇的黄牛。

  2017年,陈福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年末准备回老家,以前从未出过远门的他第一次体会到了春运的恐怖,最终不得不通过购买抢票软件才终于回到了家。

  这样的经历让陈福生发现了春运的商机,于是他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干起了网络抢票的生意。

  从2018年至其到案,陈福生共计倒卖火车票3749张,获利34万余元,票面价值约120多万。通过购买专业的抢票软件及大量的12306账号,陈福生可以实现多账号登录、不间断抢票的效果。同时,他还在微信朋友圈及QQ上发布广告,全国范围内接单,并根据所抢购火车票的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向购票人分别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

  而陈福生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行为,却不认为这是犯罪。其律师在辩护中也认为:陈福生是在实名制下的代买火车票,收取的是劳务费,并未转移车票的所有权,这与倒卖车票罪所要求的“倒买倒卖、加价出售”有着本质的区别。

  那么陈福生的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呢?代购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我国铁路运输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体现在国家为了国计民生对运输价格的严格管控上,体现在公民的平等购票权上。本案中,陈福生使用抢票软件,取得了在12306网站抢票的优势,侵害了其他旅客平等的购票权,扰乱了铁路客运售票秩序。法院认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倒卖车票罪不以车票所有权的转移为犯罪构成要件,其关键在于:一是行为非法,二是高价、变相加价的行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29号《复函》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积实名制火车票,只要已支付票款,无论车票是否实际售出,均可以认定为倒卖车票罪既遂。

  因此,非法囤积后倒卖、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都构成倒卖车票违法犯罪。

  最终,陈福生被判处倒卖车票罪,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4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

  首先,第三方平台想要经营购买火车票的业务,首先需要取得工商等管理单位的批准方可获得经营资质,否则也会涉嫌非法经营罪。然而市面上还有很多类似的APP及PC服务终端,也在经营着抢票加速的服务,为什么就不违法了呢?这也让不少群众产生了疑问,但其实这些第三方软件的行为也并非一定合法,实践中对此事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定论,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差异。

  其次,抢票软件的作用方式也大不相同,大部分市面上的“加速包”都是通过系统提高刷新速度并实时监控,发现有余票时迅速下单占座,从而实现“抢票”,这需要严格控制,不能利用技术对12306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破坏,否则有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官方对于此类第三方网站的态度也是相对排斥的,12306技术部门此前也多次屏蔽此类抢票软件的渠道,并开发了属于自己的“候补”功能,用以弥补功能上的不足。

  此外,消费者在使用此类第三方软件时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风险,即使购买也未必一定可以抢到票,消费者很难判断是否是因购买服务而提高了抢票效率,费用也可能无法退回。与此同时,使用第三方软件还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因此,建议大家还是应尽量从官方渠道购买车票,这样也更为稳妥。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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