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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4 字体: [ 大 中 小]
近年来,各类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仅个人容易遭受诈骗,一些公司、社会组织也很难避免。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张金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2017年入职了一家制造公司担任供应商代表,负责供应商的维护及订单跟踪。
2021年的一天,张金巧收到了一封邮件,其中要求她联系公司新的供应商负责合同签订及打款事宜,发件人显示为公司的陈经理。之后张金巧便联系陈经理微信进行核实,并同时联系了公司的财务人员与新的供应商进行沟通。随后,在陈经理未及时回复的情况下,财务人员便按照双方的沟通安排进行了转账,最终陈经理回复后几人才发现被骗,然后报了警。
但法院却判决张金巧不需承担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这次被骗,给公司造成了80万元的损失,公司遂以张金巧失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
首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一定的忠实、注意义务,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单位损失的,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关系却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的,其职务行为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其疏忽、过失所带来的单位损失也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之一。故只有在劳动者对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应不合理的将风险全部转嫁至劳动者的身上,这也是权责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而对于责任大小及份额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适用《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而对于没有约定及规章制度为依据的,则应适用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合规制度流程是否完备等情况综合判断。因此在本案中,首先应参考该公司与陈金巧的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此是否有规定,如有,可参考约定处理。
同时,对于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判断,还应结合其岗位的专业水平、诈骗所采用的手段等进行判断,如财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同时负有该岗位所需的更严格的审慎义务,如因财务人员未按照财务合规流程造成损失的,则构成重大过失。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本案中,公司与张金巧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张金巧在工作中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约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未进行规定。
同时,该公司允许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张金巧参与具有严格要求的财务工作中的部分环节,必然会导致较高的业务风险,但该公司却并没有严格的财务合规流程,这也会造成较高的失误风险。
因此,张金巧在此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其无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