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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员工提前退休,承诺补偿100万,结果一毛没给,法院这么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2 字体: [ ]

  退休保障是近几年的社会热点话题。在不同的年龄段中,老年人可以享受的时光最多,但不用上班也有钱拿的退休生活,才是大家所期待的。我们都知道,退休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要求才可以的,国家规定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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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些年,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具有内退制度。现在随着时代发展,部分民营企业为加快自身人力资源更迭速度,拓展岗位数量,对部分临退休人员采取了提前办理退休的办法,并对这些人员给予一定补偿。

  那么,员工与公司约定提前退休补偿金,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于珠入职某公司后,先后担任过两个管理岗位。就在去年,因公司业务调整,于珠空闲了下来,公司便与当时已年满52周岁的于珠商量办理提前退休。于珠当时在公司的年薪约30万元,为弥补她提前3年退休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关于提前退休补助的协议,约定于年底前支付于珠提前退休补偿金100万元。

  随后,于珠如约在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但一年多的时间过去,公司却并未按约支付。于珠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提前退休的补偿金。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于珠已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后确实之前是管理岗位,但在签订补助协议前,仅为普通员工,既不属于管理岗位也不属于特殊岗位,故不属于提前退休。双方签订的补助协议中写明了“提前退休”是由于公司当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100万元是对于珠身为老员工的奖励性赠与,后来没有继续支付,属于撤销赠与。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补助协议的真实性,系自愿签署,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因此公司对于于珠提前退休给予补偿款100万元的约定,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不符合赠与合同特征,故公司不享有赠与合同撤销权,应继续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于珠提前退休补偿金差额100万元。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因此退休引发的诉讼纠纷日益增加。劳动者何时退休,如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核定等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也成为了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最后提醒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多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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