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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4 字体: [ 大 中 小]
林某与郭某是单身青年男女,2020年12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1月30日购买了金器价值48368元,于2021年2月15日订下婚约,林某通过媒人给付女方母亲李某彩礼228000元、见面钿合计7400元。在日子当天,林某方置办了六桌酒席,宴请宾客花费10000多元。订婚后双方并未登记,郭某和林某只生活了几个月就回娘家,林某多次沟通无果,要求退还彩礼和金器。
可郭某、李某却称,订婚时彩礼228000元是李某接收,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当场退还18000元,被告方也给了林某方见面钿6000元。郭某和林某共同生活了六个半月左右,郭某一直想和林某登记结婚,但林某家庭一直要郭某生孩子才能登记。现在是林某而不是郭某要解除婚婚约,因此彩礼不能退还。同时郭某还表达了想和林某登记结婚的意愿。
冠领说法
给付彩礼是男女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的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林某基于结婚目的按照农村习俗送给被告订婚彩礼228000元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至于退回的彩礼是8000元还是18000元,双方均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从有利于被告角度出发,应认定退回的彩礼是18000元。林某和郭某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审理中亦无登记结婚的共同的合意,故林某提出要求返还彩礼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由郭某返还林某彩礼168000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善良习惯的有关规定,缔结婚约的双方按照当地习俗所给付的“见面钿”、“见面礼”、金银首饰等财产,一般作为赠与处理。故林某在订婚时给付的黄金首饰和见面钿应认定为赠与,被告可不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一、郭某、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林某彩礼168000元。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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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