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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3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11月,赵某认识了一名网友,为了500块钱,她将办理的两套银行卡卡号及相关网银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提供给该网友转账。令她没想到的是,这名网友实际上是诈骗团伙的成员,赵某的银行卡都被用于电信诈骗转账。两套银行卡疑似电信诈骗转账金额人民币501593元。事情败露后,赵某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她十分后悔,为了区区500元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多金融诈骗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某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情形,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到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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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