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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张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拟写婚内财产协议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5 字体: [ ]

  北京市张女士于2022年3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拟写婚内财产协议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3月17日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来自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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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链接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实践中仍有大量婚内财产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什么样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无效的?下面为你举例说明。

  1.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要完成交付,不动产要办完产权登记手续,财产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只要财产权利没有实际转移,视为赠与尚未履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在实践中,此类协议争议多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会被认为限制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被认定无效。

  3.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无效。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仍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4.出轨就净身出户。此类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有的法院或者法官也会认为是以财产作为一种胁迫,变相限制对方离婚自由的一种约定,因此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等,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5.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突患重病需要救治,另一方应积极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律师简介

王宁律师

  王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接受多年法学高等教育,具有深厚的法学底蕴。从事法律行业期间代理多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与仲裁,并为湖南某集团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等非诉法律服务。其始终坚持“专业严谨、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极具亲和力和专业性的服务特色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仲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领域。

  部分代理案件:

  1.河北某高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2.北京金黄旗珠宝行与林某洪买卖合同纠纷;

  3.深圳市金嘉福珠宝有限公司与项某先买卖合同纠纷;

  4.樊某军与柳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5.王某学与储某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6.郑某与涿州市润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7.苗某与北京蓝调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8.范某光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9.孟某国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0.孙某与睿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11.林某与北京硕亚麦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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