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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妇售卖假牛肉获刑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9 字体: [ ]

  民以食为天,在餐饮行业无比内卷的时代,却仍然有不良商家在食材上以违法手段牟利。食品安全问题究竟该何去何从?

  江苏淮安一对夫妻开设了一间牛肉加工坊,以低廉的价格直接销向市场。他们使用亚硝酸钠浸泡等方式给猪肉上色,让猪肉和其他肉类看起来像牛肉的颜色,并假装是牛肉出售给批发商。案值135万元,获利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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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亚硝酸钠是肉制品生产中常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它可以增加肉类的鲜度,有助于保持肉制品的结构和营养价值。但同时它也具有较强的毒性,人体极限摄入量一次最多不能超过0.3g,如果超过这一极限摄入量,就会造成人体亚硝酸钠中毒,甚至死亡。因此,在食品生产时应尽量少用或不用。

  而马某夫妻俩销售的猪肉中亚硝酸钠的含量超出国家规定7倍,会严重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最终,夫妻俩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并判5至9年有期徒刑,罚款130万。

  销售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类似的还有某知名主播直播带货售卖“糖水燕窝”案件,这类商家都是利用客户对产品了解不够、贪便宜的心理骗取交易。

  我国对于不合格产品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如果在吃了从商家处买来的食物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或是觉得食物有问题,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身为消费者,不能抱着花钱买教训自认倒霉的心态,而是应该主动发现产品的问题,对自己的身体和金钱负责。

  食品无小事,挂着羊头卖狗肉不是赚钱的捷径,而是走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许多商家从肉铺进货回来后也不关心肉的质量如何,直接烹饪售卖,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更是砸自己的招牌。作为商家应当讲诚信,保质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手段只能暂时带来一些利润,一旦被举报,监管部门介入,商家就可能面临着巨额罚款和牢狱之灾。

  撰稿人:朱嘉琪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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