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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8月份的一天,田某在西安市遇到一陌生男子,田某与该男子越聊越投机,他觉得自己找到了知己。在相处几天后,该男子提出让田某办理新电话卡及银行卡、开通网银,按每套1000元支付田某费用。田某听了该男子的话,如实照办,果然拿到了1000元。田某觉得他这个朋友值得深交,有发财的好事能想到他。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为了挣更多的钱,田某遂联系其父田某某和其父朋友孙某甲、张某某及田某朋友李某某、孙某乙、闫某某六人办理电话卡及银行卡。后田某将自己及上述六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电话卡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男子使用,获利7000元。
2020年11月,田某让上述六人挂失各自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银行卡时,田某某将卡内5776元取出,转发给田某,李某某将卡内2500元取出交给田某,所得赃款田某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偿还债务。
2021年8月,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提起公诉。
上述基本案件事实,庭审中,田某无异议,对其签署的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予以确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账户和流水及冻结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田某某、张某某、孙某甲、李某某、孙某乙、闫某某证言;田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冠领说法
田某非法持有并出售本人及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田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田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十个月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结);
二、对田某违法所得1527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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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