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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3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市马先生,于2022年3月25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石立莹律师、贾江岩律师担任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二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5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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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房人来说,几十甚至是几百的楼盘无法一一亲自实地“考察”,更多的是先看开发商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了解楼盘的地段、配套设施、环境等因素,然后选择几处心仪的上门看房。特别是在房地产预售中,广告和宣传资料对促成最终交易可以说起着决定性作用。
不过,在许多情况下,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广告虽然承诺了许多条件,而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并不将广告中所宣传的条件写在合同中,待购房者发现后,又以广告对其不构成约束力为由推脱责任。开发商的做法真的能让他们逃脱法律责任吗?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就意味着广告中的主要条件就是未来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义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未列明其在广告中所告知的条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哪怕这样的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到合同中,对开发商也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此条所指的“相关设施”,应当是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只要开发商在广告中对上述内容作了具体说明或允诺,但实际不能做到或有所改变的,都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虚假房地产广告曾使不少购房人利益蒙受重大损失,借助虚假广告致使购房者与其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实际上是对购房者的利益实施的一种侵权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或退房等。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一方要返还不当得利,并对被侵权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如果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是要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
石立莹律师
律师履历
石立莹,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从事民商事领域。法律功底扎实,精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曾参与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案件类型丰富,其中包含一般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多种案件类型。
执业领域
合同、离婚、继承、侵权等民商事领域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雷某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殷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4、周某刚、周某强与周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5、天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6、夏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7、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8、郭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9、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10、顾某与田某1、田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11、王某与付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12、王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13、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
14、江苏某租赁有限公司与盖州某医院强制执行一案
贾江岩律师
个人履历
贾江岩,女,汉族,法学系学士,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8787-666
个人特色
待贾而沽、千岩竞秀
竭尽全力、追求卓越
擅长领域
行政拆迁领域、民商事房产、继承、家庭纠纷、刑事领域
个人愿景
用所学法律知识武器去捍卫正义,让每一位群众在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
个人追求
学有所用、实务中追求严谨卓越、永攀高峰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