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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0 字体: [ 大 中 小]
王杰(化名)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2年,一路升职加薪,从普通工程师提升为部门项目经理,而且薪资也翻了一倍。正当他工作蒸蒸日上之际,却被公司发现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遂将其辞退。但王杰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已获得公司认可,因而向公司索赔;公司也认为王杰存在欺诈,应返还劳动报酬。对于这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王杰于2015年5月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入职当天,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上面写道,在2007-2011年,王杰在上海某高校取得本科学历,而且签字确认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否则公司可以无偿解聘。为证明自己的学习经历,王杰还向公司提交了毕业证书等资料。
2017年3月,王杰升职为部门项目经理,月薪也水涨船高,由最初的1.2万元提升至2.5万元。随后同年5月,王杰与公司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起至2019年5月止,岗位为部门项目经理,并提到若王杰提供的与公司招聘要求有关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正当王杰热火朝天工作之际,公司接到他人举报,称王杰的学历有问题。公司核实后发现,王杰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查询网址已经打不开,而学信网上也查不到他的任何学历信息。公司让王杰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交真实有效材料,遭到王杰拒绝。随后,公司以王杰违背入职时的承诺,构成对公司的欺诈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杰不服公司辞退做法,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双方诉至法院。王杰承认自己入职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弄虚作假,但他认为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而且最新的劳动合同中不存在有关学历的问题,所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王杰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与是否胜任工作,是不同概念,确认合同无效是诚实信用范畴,胜任工作是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这与双方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无关,欺诈的情况一直存续,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反王杰欺诈了公司,应返还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杰虽表示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其能力获得公司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但诚信入职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王杰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证书,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由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至于公司要求王杰返还劳动报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据此,王杰付出劳动,公司应向其支付报酬,且此前双方对已支付的报酬并无争议,因此法院未支持公司该项诉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王杰赔偿金。
上述案例说明,诚实信用是立身处世的道德要求,更是劳动者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劳动者应引以为戒,入职时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学历信息、从业经历及专业资格证书等,这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