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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4 字体: [ 大 中 小]
高老太是辽宁某单位的离休干部,育有五名子女。长子于2001年6月26日死亡,留有一子孙某丙。高老太丈夫1970年死亡后,高老太未再婚,与二儿子孙乙夫妻共同生活。2019年5月起高老太的工资(养老金)卡由孙乙管理,高老太的生活由被告孙乙夫妻照料。高老太2021年1月26日死亡,丧葬事务由孙乙负责处理,支出费用3万余元。
后事料理完后,高老太的四名子女和孙子孙某丙共同商议高老太共计20万元的遗产处理问题,除孙乙外,其他人都要求平分。但孙乙称,母亲体弱多病,1977年因车祸,其全身四处骨折,虽经治疗但是留下了后遗症。直到1990年母亲走路还要拄着拐杖。1999年母亲因患心衰住院,此后每年都要住院2-4次,每次都是孙乙送去住院治疗,并和妻子轮流护理,而且母子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如果遗产平分不太公平。
双方都不愿退让,于是高老太的其他三名子女以及孙某丙一同将孙乙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被告均系直系血亲,对亲人的逝去均心怀悲痛,均应缅怀老人遗愿,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不应因分割财产心怀芥蒂,产生隔阂。死亡遗产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及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安慰及经济补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可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酌定分配。法定的丧葬费数额没能满足安葬老人的实际需要,可从遗产中扣除,从而体现诸子女对母亲的孝道,扣除后待分配的遗产数额为20万元。被告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老人的去世对其影响更甚,且其生活条件弱于各原告,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原告孙某丙虽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奶奶也有关心、探望,存在亲情,奶奶去世使其又失去一位亲人,可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以示安慰。
最终,法院判决高老太的遗产20万元,原告三名子女各分得3万元,原告孙某丙分得1万元,被告孙乙分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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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