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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6 字体: [ 大 中 小]
杨某诉称:2020年9月14日杨某支付给健身房会员卡预付款3980元,健身房当场向杨某出具收据一份。不过,健身房并未给杨某开具会员卡,也未跟杨某签订健身合同。后因杨某工作调动原因,在杨某未开具会员卡,健身房未产生费用的情况下,杨某找到健身房协商退还预付款。但健身房称,杨某交纳的费用是三年的健身合同价格且时间已过一年多,远超过了入会协议约定的七天退卡且不符合退卡的条件,不去锻炼是杨某自身的原因,不是健身房拒绝为杨某服务,所以不能退钱。
双方争执不下,杨某于是将健身房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杨某向健身房转款3980元,健身房向其出具收据,双方均认可健身房收到该笔款项后并未向杨某开健身卡、双方没有签订健身合同,故双方健身合同没有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杨某预交的3980元应当视为健身合同的预付款,现杨某要求健身房返还其支付的预付款398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返还会员卡预付款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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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