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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10月28日,冯某在淘宝平台胡某经营的网店内下单购买了12平方米木地板,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冯某付款共计646.8元,订单界面显示商家承诺付款后48小时内发货。下单前,双方在聊天中约定案涉货物不包邮,由胡某指派物流公司发货,运费到付,货物到达广州物流仓后,由冯某上门自提。
2020年10月29日,在与店铺客服聊天过程中,冯某要求“等待我通知才发货”,客服回答“好的”。2020年10月30日14时,冯某通知客服“可以发货了”,后客服向冯某提供号码并表示“打这个电话问物流点电话”。冯某表示“请发物流单给我查收,你给的电话说不清楚”,店铺客服回复“好的”,但未提供。
2020年11月3日,冯某询问客服“怎么还没发货”,客服回复“货运零担物流,没有物流信息的,到了司机会给您打电话”。2020年11月7日,冯某再次询问并要求提供物流单据证明“如果未发照直讲,不耽误彼此”,客服依旧未提供相关物流信息,仅表示“发了的”。2020年11月9日,冯某表示“你要提供发货单才行,无理由走二、三天的路,这么长时间没到”“否则我会申请客服介入”,客服未提供相应回复。同日,冯某在淘宝平台对案涉订单发起“仅退款”申请,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货。
2020年11月10日,冯某接到物流电话通知提货,冯某拒收。2020年11月12日,胡某拒绝了冯某的退款申请,原因:商品退回后才能退款。冯某向淘宝举报,但淘宝判定他维权失败。冯某十分生气,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由于购买的木地板是到付,所以货物一直存放在物流公司位于广州的仓库内,尚欠运费未缴清。在僵持了一年后,冯某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冠领说法
一、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冯某于2020年10月28日在胡某经营的网络商铺内购买大件地板用于家用装修,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冯某于2020年10月30日要求胡某发货,故胡某应于2020年11月1日即合同约定的承诺发货期限前向冯某发货,但在冯某多次询问催告以及退款意愿警告下,胡某并未提供具体的已发货物流信息,也未告知冯某预计收货时间。胡某迟延履行发货义务,经冯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二、胡某应如何承担责任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非违约方有权请求恢复原状,并主张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胡某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故冯某有权要求退回货款。至于退回货款的具体金额,由于案涉货物储存于第三方物流仓库时间一年多,虽未有明显毁损痕迹,但可能存在一定程度折旧,另外,案涉货物仍欠缴到付运费90元;货物长期存放第三方物流仓库,存在仓储费用损失;货物退回胡某处,亦存在运费支出。
案涉货物欠缴的到付运费及货物退回胡某处的运费,为胡某违约造成,冯某不存在过错,故该部分费用由胡某自行负担。
至于货物的折旧以及仓储费用,虽然主要为胡某违约造成,但冯某作为守约方,在淘宝平台判定其维权不成立,且明知该货物存放在广州仓,可能存在货物毁损、灭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措施,冯某对仓储费用的产生、货物的折旧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
一、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退还货款500元;
二、案涉货物由胡某某自行取回,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胡某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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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