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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5 字体: [ 大 中 小]
女儿幼年夭折,十几年后坟墓竟消失?几经询问,才得知是城市绿化取而代之,夫妻二人强忍悲痛将北京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那么,他们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祁曲(本文人物皆为化名)夫妻是一对人民教师,两人多年以来相敬如宾,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的生活其乐融融。但是在1995年,年仅两岁的女儿意外跌落台阶,不幸身亡。女儿去世后祁曲夫妻将她安葬在某集体墓地,每年不定时去墓地看望女儿。
直到2019年,祁曲夫妻去祭祀时发现墓地已经被夷为平地,而周边正在施工。站在工地旁的两人,一度以为自己找错了地方,但是与女儿相聚的路走了这么多年,他们早已熟记于心,又怎会找错。问了多个施工工人后,祁曲夫妻才得知这片地正在进行绿化建设,女儿的墓因此被破坏。面对这种情况,他们既心痛又气愤,为女儿去世后也不能获得安宁而难过,为建筑公司从未联系过他们便自作主张将墓地毁坏施工而生气。
夫妻二人带着满腔悲愤找到建筑公司,为了平息他们的情绪,该建筑公司与他们进行了协商,答应配合重新置办墓地。但是时间一晃过去了三年,墓地仍未置办好,面对祁曲夫妻的询问,建筑公司总是给出各种借口推脱。
重复经历打击的祁曲夫妻已经濒临溃败,但是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他们决定重振旗鼓,将承办绿化建设的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并主张其赔偿50万财产损失,用于为女儿购买新的墓地,加上精神损失费用50万,共计100万元。
在庭审的过程中,该建筑公司辩称绿化建设是政府工程,他们收到的材料中未显示坟墓的存在,对祁曲夫妻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法院最后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首先,祁曲夫妻的女儿幼年夭折,已经给家庭带来无法估算的伤痛。而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其女坟墓损毁,此行为导致两人的精神再次遭受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规定,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所以作为死者父母的祁曲夫妻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酌定为10万元。根据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和节俭的优良传统,重新安置坟墓的费用酌定为1万元。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祁曲夫妻安葬女儿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虽然最后法院酌定的金额低于祁曲夫妻的主张,但是两人追思女儿的伤痛却得到了认可,这才是对他们最大的安慰。这个案件也告诉了我们,法律有时候不只是明辨是非的 “冷兵器”,它还可以成为抚慰当事人内心的“熨斗”,化解他们心中的悲愤。
撰稿人: 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