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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5 字体: [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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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王德华(均为化名)于2017年3月2日结婚,因感情破裂2020年4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及离婚协议书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王德华以李兰名义办理三张信用卡。三张信用卡均由王德华使用,信用卡贷款也由王德华个人使用。李兰、王德华另约定三张信用卡剩余贷款由王德华偿还,王德华应在信用卡扣款日之前将当期还款金额支付李兰或者王德华自行偿还当期贷款。三张信用卡产生的贷款,王德华保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清,如到期未偿还,王德华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更多法律咨询律师,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之后王德华并未按月偿还贷款,截止2021年2月15日,李兰垫付偿还贷款28977.13元,三张信用卡尚欠金额为117556.44元。鉴于王德华多次逾期或不偿还贷款,造成李兰不得不代为垫付偿还贷款,增加了李兰信用卡违约、支付高额银行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无法进行购买商品房贷款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等风险。
李兰认为,王德华以李兰名义办理信用卡,享受信用卡利益,李兰不因此享受任何权利,却承担重大风险,对李兰极为不公平。该约定基于李兰对王德华信任而设立,但是王德华多次不履行还款义务,增加李兰风险,该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为了维护权益,李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王德华给付李兰欠款146533.57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庭审中,王德华未作答辩,李兰提交了相关证据。更多法律咨询律师,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律师观点: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德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且王德华未提交答辩和质证意见,视为王德华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李兰王德华双方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及离婚协议书时,确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但本案中的款项来源系李兰名下信用卡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本案双方形成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虽然双方民间借款合同无效,但李兰向金融机构清偿全部贷款后,王德华有义务向李兰返还由其实际使用而由李兰实际清偿的款项,故李兰诉请王德华返还的金额144878.64元于法有据。王德华未实际返还期间,依法应当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兰欠款144878.64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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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