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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抽中11万大奖后的“悲剧”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0 字体: [ ]

  公司年会抽中十一万的大奖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可到了夏女士这却变成了糟心事。因为中奖,她丢了工作。

  某公司的2021年会上,主持人宣布夏女士抽中了11万元现金大奖,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上台向她颁发了该奖项。夏女士的好运还被写入公司的内部报纸刊,作为宣传素材宣扬公司福利,鼓励员工勤勉向上。原本沉浸在喜悦中的夏女士,因为11万元的奖项左也等不来、右也等不来,激动之情一天比一天减少。经夏女士多次询问,公司不情不愿地给了她2万元。然后夏女士还没等来其余9万元的消息,却先等来了公司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她工作不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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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女士称,她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的根源是11万元大奖性质的争议。她认为11万元大奖的性质是奖金,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而公司则坚称是赠与,双方间成立无偿赠与合同关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公司可撤销赠与。

  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第二天,夏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未支付的9万元年会奖金。这一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委员会的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如前所述,就是11万元大奖到底是公司的福利待遇还是无偿赠与。

  公司方主张大奖系赠与,在财产转移前自己享有法定撤销权。然而我们知道,即使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需赠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但也要有明确的赠与对象。

  在本案中,公司是通过抽奖的方式最终确定由夏女士获得,在开奖之前,公司事先并未确定中奖人选,没人知道花落谁家,该奖金是否会被夏女士抽中存在不确定性。既然对象都不确定,何来成立赠与合同一说?因此,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且无权撤销。

  抽奖环节几乎是所有企业年会的必备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一年来的辛勤付出、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所以奖品的本质还是公司发放的福利。虽然中奖行为是射幸行为,即俗称的“碰运气”行为,但这种射幸行为不影响员工福利的定性,一旦员工中奖,企业就应当依约兑现。如果所有企业在员工中奖后都以无偿赠与可撤销为由拒绝给付奖金,那么将会给社会诚信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因此,夏女士抽得的11万元奖项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仍应支付夏女士奖金差额9万元。

  对于夏女士是否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视为由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夏女士奖金差额9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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