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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安徽芜湖朱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担任执行异议之诉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0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朱女士,于2022年4月27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群担任其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27日

  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执行异议是民法中一种执行的法律救济措施,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案外人可以向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有一定的时间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定,那么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代理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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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群,女,汉族,研究生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截至2020年7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曾任大型国企及私企法务,先后涉及部分非诉业务如企业破产、清算业务等。现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诉讼方案与策略的制定与选择积累经验较多。

  执业领域

  主要致力于解决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房产买卖、租赁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股东资格确认等部分公司类纠纷、名誉权等民事侵权纠纷。

  部分代理案例

  诉讼类

  1.山东济南32户合村并居(土地增减挂钩)拆迁案件

  2.山东菏泽李某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3.广东惠州万某养殖场赔偿案件二审(3000多平米厂房,600多头生猪)

  4.内蒙古赤峰杨某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再审程序(1000多平米厂房)

  5.湖北武汉李某房屋拆迁及赔偿案

  6.山东菏泽徐某、杨某、周某商铺拆迁案件

  7.四川乐山杜某房屋拆迁案(大型水电站项目)

  8.江西九江吴某等4户房屋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9.江西九江吴某房屋拆迁及赔偿案

  非诉类

  1.北京某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2.北京某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3.广西某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清算案

  4.某电动车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清算工作

  5.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广告公司自主清算案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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