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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4 字体: [ 大 中 小]
陈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婚后不久长子小李出生,2014年10月次子强强出生。2016年5月,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小李、强强由李某抚养,但李某随即将强强送至李某父母家照顾,不闻不问,甚至从未给过强强生活费。
2018年,陈某了解到两个孩子是这种状况后,与李某沟通,李某对此不予理睬,陈某又与李某父母沟通,李某父母说你想养孩子就来接。经与李某父母商量,陈某将两孩子接到身边抚养至今,期间李某没给过孩子的抚养费,也从未过问。
如今,长子小李已年满18周岁,次子强强需健康快乐成长,然而陈某收入微薄,左思右想后,她决定将李某告至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陈某请求判令:
1、陈某与李某婚生次子强强由陈某抚养;
2、李某自2022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次子强强抚养费1000元直至能独立生活时止。
对此,李某称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离婚时抚养权给他了,如果想变更抚养关系,就重新分配财产。
冠领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本案中,虽然原、李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次子强强的抚养权归,但自2018年8月始至今强强一直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且强强现已就读一年级,对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已经习惯,陈某亦无不利于孩子生活成长的情形,故综合强强生活现状及教育方面考虑,认为强强变更由母亲陈某抚养并无不妥。综上,对陈某要求变更强强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一节,综合考虑强强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陈某要求的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最终,法院判决:
一、陈某与李某的婚生次子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抚养关系由陈某抚养;
二、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当月起每月支付婚生次子强强抚养费1000元至强强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月末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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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