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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好心为小区买儿童滑梯,却因此吃了官司,这是咋回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1 字体: [ ]

  女子自费购买滑梯,放置在小区内供孩子玩耍,谁知某个邻居路过时不小心踩到配套脚垫,导致滑倒摔伤。谁该为邻居摔伤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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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盛阳小区的业主,她是一名年轻妈妈,有一个两岁的孩子。因为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孩童缺少游玩项目,贺兰便跟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她愿意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内业主免费游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这对小区居民来说有利而无害,同意了贺兰的提议。

  贺兰一向是个爽快人,说干就干,她在得到确定的答复后,很快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另外,她与物业约定,滑梯区域的卫生清洁及归整等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就这样,这套儿童滑梯设施在该小区安置下来,小区里的儿童对“从天而降”的滑梯很喜欢,经常拉着父母到这里玩耍。看到许多儿童玩滑梯时快乐的笑容,贺兰很欣慰,认为自己总算没白费功夫。让贺兰想不到的是,不久后,她的好心却给她带来了一桩麻烦事。

  2020年11月,王女士途经贺兰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不小心踩到滑梯配套脚垫,因为脚垫下有水渍,王女士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摔倒后,王女士感觉疼痛难忍,急忙赶到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她为椎体骨折。后来,经司法鉴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同时未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并且贺兰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她将贺兰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她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得知此事,贺兰如遭晴天霹雳,她认为自己明明是做好事,怎么反倒惹上了官司?不过事已至此,她也没有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贺兰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

  本案中,物业公司依法应对王女士摔倒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及案涉滑梯配套脚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可能发生的危险,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提醒措施,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那么,贺兰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法院认为,贺兰作为小区业主自费购买案涉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游玩,不存在过错。同时,其购买并放置案涉滑梯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本案中,王女士踩到脚垫后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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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法院认为,王女士摔倒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为,王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滑梯脚垫,并在踩到脚垫后站立不稳摔倒,自身存在疏忽。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对王女士摔倒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一定责任,贺兰不需要承担责任。

  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本案中,贺兰的行为得到了司法的肯定性评价,因为她的行为是“善行”,理应得到弘扬与保护!

  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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