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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侮辱“小三”使不得,维权行为要正当!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6 字体: [ ]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案件,“情人”状告正室,索要精神赔偿。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不理解了,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本不占理,为何还能这么猖狂状告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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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李女士和王先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在外人眼中他们恩爱有加,家庭幸福,孩子听话。但突然有一天,李女士发现丈夫晚上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加班的次数越来越多,起初没有在意,慢慢的,李女士起了疑心。后来,她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了丈夫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对话非常暧昧。经过调查,这名女子是王先生在单位的女下属宋女士,她发现丈夫和宋女士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关系。于是她开始采取了“行动”。

  李女士在网上定制了印有污蔑、辱骂宋女士人格的锦旗,寄给宋女士本人。后跑到宋女士的住处附近在其居住的小区发送、张贴带有侮辱和诽谤字眼的传单,并放大张贴在小区附近的墙壁、电线杆配电箱和广告牌旁。宋女士不堪其扰,精神几近崩溃,在春节时她选择自杀,还好家人发现及时。

  宋女士被救后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停止对自己名誉权侵权的一切行为,要求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要求李女士停止侵害行为,向宋女士赔礼道歉,并向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此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很多人不能理解宋女士处于道德低点,本身存在错误,她竟然还敢先发制人状告原配,李女士还要向她道歉。那么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1、首先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不能侵犯他人权益,要正当维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后果是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客观上将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侵犯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在此事件中,宋女士本身固然有错,她与有妇之夫保持婚外情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对李女士造成了损害。但是李女士应使用合法、正当的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恶治恶”,否则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撰稿人:张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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