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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应按约定履行 负责更是对孩子的责任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7 字体: [ ]

  离婚几年后,前夫称支付不起儿子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赵小青认为他在找借口,在咨询过离婚律师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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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青(本文人物皆为化名)和于策在2013年结婚,一开始两人很甜蜜,儿子也在他们结婚的第2年出生了,随后两人的关系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赵小青觉得于策回家就只会玩游戏,不做家务也不看孩子,而于策觉得赵小青变得不会体谅他了,两人之间的争吵越来越多,直到2017年两人在离婚律师的帮助下协议离婚。

  根据协议约定,儿子由赵小青抚养,于策每月支付6000抚养费,一开始他还会准时将钱打到赵小青的账户上,但是等他再婚后,抚养费不仅不按时支付,还仅支付部分抚养费。面对赵小青的询问,于策称自己失业了,还要养家糊口实在拿不出钱来。赵小青并不相信,她认为是于策的现任妻子从中阻挠。为了保护儿子的权益,赵小青将于策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那么,赵小青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离婚律师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赵小青和于策二人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二人作为成年人,对所做决定是否在能力范围内应当有判断力。

  在于策认为自己经济条件无法支撑抚养费时,应当先和赵小青进行协商,而不是自行降低抚养费。其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其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

  于策有劳动能力,虽然现在出于待业阶段,但是其有获得收入的能力,其所称自己无力承担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同。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于策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协议是夫妻留给彼此的最后一份承诺,部分情况下,里面还包含着对孩子的责任,所以请尽力守住这份“最后”的承诺。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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