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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0 字体: [ 大 中 小]
高某与周某甲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10月17日高某因心脏骤停猝死。高某生前未留有遗嘱,高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截止至其去世当天,该账号余额7792.17元;工商银行账户余额51660.09元,高某去世当天该账户支取1320元后余额为50339.89元。
高某去世后产生急救及丧葬费用共计12300元,丧葬事宜均由周某甲操办。这两张银行卡在高某去世后由周某甲保管,其取走上述账号内的存款,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及支付房屋租金。
此后,高某的父母高某某、张某某与周某甲因遗产产生了纠纷,高某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但周某甲一分都不想给。双方僵持不下,高某某、张某某将周某甲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高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办理。高某农业银行账户,截止高某去世当天余额7792.17元;高某工商银行账户,截止高某去世当天余额50339.89元;被告周某甲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截止高某去世时余额334.18元,上述共计58466.24元存款系高某与周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周某甲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高某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高某某、张某某各继承三分之一即9744.37元。因上述银行卡均在被告处保管,且在高某去世后由被告支取,故被告应向二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工商账户余额应以2020年10月22日80134.18元为准来分割之主张,分割应为公民死亡时的财产,该账号在高某去世后有四笔收入,其中2020年10月22日从高某工行账号转入49900元,其余三笔收入的性质亦无法确定,若以80134.18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计,则存在重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张某某各974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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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