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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73 字体: [ 大 中 小]
2014年12月,王铁万(文中均为化名)在A县做建筑装修生意,张三顺做装修吊顶生意。王铁万在A县县城承包整体装修工程后,将装修吊顶业务交给张三顺完成,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王铁万尚欠张三顺装修工钱25000元,王铁万于2015年12月22日向张三顺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张三顺装修费(工钱)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2015年12月22号欠款人王铁万备注:还钱日期有限三年内”,该款经张三顺多次催要,王铁万一直未还。
张三顺认为王铁万、刘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包经营的该项目,相关收益也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王铁万、刘梅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欠条系王铁万一人所写,但该笔欠款应属于王铁万、刘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张三顺将王铁万、刘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铁万、刘梅立即归还拖欠张三顺的装修费(工钱)25000元及利息。
被告刘梅辩称:这笔欠款与我没有关系,王铁万承包工程我也没有参与,我也没有找张三顺干活,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笔钱不应当我还,我与王铁万2020年3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债务不应当起诉我。
律师观点:
张三顺为王铁万承包的装修工程做装修吊顶工作,张三顺按照王铁万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后,王铁万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张三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张三顺、王铁万双方在结算后,王铁万尚欠张三顺工资款25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故张三顺请求被告王铁万支付工资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查明,张三顺所诉王铁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虽发生在王铁万与刘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三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吊顶工程系二被告共同承包经营,或者该债务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故张三顺主张该债务系王铁万、刘梅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铁万、刘梅共同偿还的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张三顺要求王铁万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限被告王铁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三顺工资款25000元;二、驳回张三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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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