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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3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江西某地区,一女子和同伴在人行道行走时被天降片状物砸中头部倒地身亡。光天化日,高空坠物,造成行人无辜殒命,令人唏嘘。不管怎么样,已发生的事无可挽回,我们现在要想的是这几个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谁要为高空坠物致人死伤担责?怎样避免以后发生这样的事?
首先,对于这一事件,街道办人员称,坠落物是旧楼装饰瓷砖,相关部门已经介入。那么本次事件属于“高空坠物”造成的事故。
“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区别是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可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本案中,旧楼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事后查明有其他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赔偿后向其追偿。
那么,该怎样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呢?
第一,应定期组织人检查楼梯外墙瓷砖以及外置管道等有无脱落迹象,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老旧楼体外面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注意。
第三,严禁居民在窗户外悬挂杂物,避免高空坠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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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