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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赵某等人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2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赵某等人于2022年6月28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樊青岳、杨翠律师担任其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8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优秀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再审是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重新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再审程序包括关于申请主体、再审理由、再审诉状的格式、再审之诉的管辖法院、提起期间以及对再审理由的审查和审理过程等一系列规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关于“申请再审”的相关问题。

  1.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2.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2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3.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

  无必要,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按照最高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程序。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依然要公告。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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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翠,女,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执业领域:

  1. 民事诉讼业务中,处理接案后的一切事务,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劳动争议、合同、侵权;

  2. 刑事诉讼业务一般为法律援助类型;

  3. 非诉业务中,解答顾问单位的咨询、修改合同、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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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青岳,男,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方向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

  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

  撰稿人:吕德祥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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