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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需要由父母双方承担?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0 字体: [ ]

  张博洋(文中均为化名)、余晓娟于2010年5月认识后,按照农村传统习俗结婚,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生育子女张思思。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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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余晓娟悄悄离开张博洋家不知去向,将年仅2周岁的张思思留在家中不管,此后余晓娟一直未回家也未再照管过子女,未承担子女抚养费。自此,子女张思思一直随张博洋及张博洋父母生活,由张博洋负担抚养费。现通过张博洋多方寻找,获知余晓娟与王天立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子女。张博洋、余晓娟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张博洋、余晓娟虽无合法婚姻关系,但生育的子女应共同抚养,余晓娟自2013年12月就抛弃子女不管,未尽抚养义务,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子女抚养费。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子女张思思随张博洋生活,由余晓娟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7476.5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观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博洋、余晓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女儿张思思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对于张思思抚养事宜的争议,应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张思思现已10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张思思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张博洋居住生活,且现在当地第二小学读书,已经在形成了相对熟悉稳定的成长环境,也有了更为熟知的老师、同学的圈子。平日里除张博洋负责孩子的学习生活照料外,张博洋父母也能给予张博洋一定的帮助。而本案余晓娟现在主要在其他地方生活,也无稳定的工作,从孩子更为稳定熟悉的成长环境这一角度考虑,张博洋及其家人在当前阶段对张思思的成长和学习生活上的照顾更为方便和有利,故,孩子随张博洋生活为宜。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1、张博洋主张余晓娟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的子女抚养费7476.5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张博洋、余晓娟无论因怎样的原因分开不再共同生活,但对未成年子女都应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余晓娟虽认可在2013年12月份便离开了张博洋家,但其亦陈述了离开期间对张思思的关心和经济支持并举出2018年、2021年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视屏等证据予以佐证,张博洋对此也予以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张博洋主张余晓娟支付从2014年至今的子女抚养费,理由是余晓娟离开后未再照管子女以及支付抚养费。

  众所周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照顾子女时的确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父母对子女的爱和关怀也并非单纯的金钱便能衡量,本案余晓娟虽只举出了部分转款证明,但除此之外,综合本案证据和张博洋、余晓娟的庭审陈述,也有理由相信余晓娟在离开期间陆续对张思思给予了一定的关心和经济支持,因而尽到了相应的抚养义务,而并非是完全对子女不闻不问。因此,对张博洋主张抚养费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的请求应不予认可。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关于本案抚养费起算时间,余晓娟洪小兰在庭审中回答审判员“2021年10月转款500元以后,余晓娟经济上照顾过孩子没有?”的询问时,其回答“没有了。根据法律规定,余晓娟自认2021年10月12日转款500元后便未再对子女张思思进行经济上的照顾,故确定本案子女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1月。庭审中张博洋、余晓娟均未举证证明张思思支出的相关费用,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实际收入状况。结合张思思现在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情况,应按照当地202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余晓娟应承担的抚养费为623元/月(14953元/年÷12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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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张博洋、余晓娟生育女儿张思思随张博洋生活;二、余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张博洋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张思思抚养费3115(623元/月×5个月)元;三、余晓娟自2022年4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623元直至张思思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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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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