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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9 字体: [ 大 中 小]
山东的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签订了《家庭财产协议》,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归属,此约定是否有效?更多问题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签订《家庭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和车位归李女士所有,由李女士归还剩余的房贷。为了补偿王先生之前还的房贷,双方约定,李女士分四次一共给王先生十万元。
李女士一直没有将十万元给王先生,王先生要过几次未果。后来双方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王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李女士分期支付十万元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协议是有效的。王先生请求李女士分期支付十万元,应予支持。更多问题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在婚内已经就部分财产作出约定,签订协议。此协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夫妻离婚时,可以就按照该协议履行,有效减少了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争议。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签订协议。夫妻要离婚,也可以自行商榷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财产分割有纠纷的,及时咨询专业离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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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