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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6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大,互联网负面内容的传播,给婚姻家庭以及夫妻感情带来了冲击,导致出轨事件的频发。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产生了危机感,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足以解决自己内心对情感的信任危机。不少人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维持婚姻的稳定, 便通过签署忠诚协议的形式,来对双方之间的感情进行约定。 那么,夫妻所签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可以为婚姻保驾护航吗?
冠领婚姻家事团队解读:
首先,要明白夫妻忠诚协议指什么?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都能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另一方不愿履行,也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冠领婚姻家事团队建议:
1、夫妻之间所签订“忠诚协议”全靠签订方自愿履行且没有强制执行力,签订之前要留意协议中的内容,避免出现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例如限制对方离婚、过错方放弃对孩子抚养权等内容。
2、建议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替代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
3、同时可根据协议所约定内容,在必要时对协议予以公证。
撰稿人: 吕德祥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