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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 “探”和“望”如何行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6 字体: [ ]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可是,在行使探望权这一问题上,有人只想“望”,有人还想“留”,这就产生了矛盾。李先生就因此事,与前妻争执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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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李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倩(化名)。因教育观念差异较大,李先生和王女士矛盾不断,最终渐行渐远。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李倩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李倩相处1天,李倩满9周岁后可偶尔与李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王女士有协助义务。

  然而,没过多久,李先生和王女士又因探望权履行的时间和方式发生争议。原来,李先生不满其与女儿相处时,王女士在一旁“监视”的状态,要求带女儿回家单独相处。这一要求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李先生因此诉至法院。

  那么李先生可以把女儿带回家单独相处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平衡女儿对母亲的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最终判决李先生每月可探望女儿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上午10时至18时进行,两次由李先生到王女士家中探望,两次由李先生接走女儿单独相处,并于当日18时前将女儿送回王女士住处。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小冠说法:

  本案属于探望权纠纷。《民法典》第1086条对探望权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因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法律未做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法律对探望权制度也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法律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据此原则,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不过,也正因如此,生活中离婚双方常因对探望权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矛盾,正如本文中李先生和王女士就因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可以与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的问题再一次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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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他们争论的焦点就在于看望式探望是否可以转变为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同时,逗留式探望对探望人的要求也更高,探望人不仅应该具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而且还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因此上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符合逗留式探望的条件后,最终判决李先生可以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保证他能够定期与女儿团聚,从而平衡女儿对母亲的依赖,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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