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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8 字体: [ 大 中 小]
吴先生年纪已高,本想着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儿子能够好好尽孝,为自己送终。但是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吴先生还能将房屋要回来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吴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三子。王女士因病去世后,吴先生的身体状况也一天不如一天。吴先生已经七十多岁,自己需要有人养老送终,便与孩子们商量。
最终,大家一致决定,将吴先生的积蓄用作以后的医药费用,吴先生的住房赠与给二儿子吴明(化名),前提是吴明对吴先生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吴先生与吴明签订了赠与合同,
吴明入住吴先生家后,双方矛盾不断,吴明对父亲也是不管不问,吴先生将吴明告上了法庭,要求撤回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吴明签订的赠与合同,其实是附加赡养条件的赠与,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吴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赡养义务,并且与吴先生存在矛盾隔阂,应予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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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