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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5 字体: [ 大 中 小]
孙先生经常加班,在下班路上猝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孙先生是某公司员工,因正值公司业务繁忙的阶段,全月无休,经常加班到很晚。某日晚上,孙先生从公司下班,从公司北大门出发,走着走着就摔进了路边的农田中。
直至次日早晨,孙先生才被人发现,后经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朱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孙先生的妻子向公司主张赔偿,未果,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公司对孙先生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
并且公司安排孙先生于高温环境下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孙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本案中,孙先生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但是公司明知孙先生可能身体不适,仍然安排高强度的工作,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和孙先生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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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