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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哥哥看病却被毁约,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2 字体: [ ]

  不久前,家住北京东城区的陈老太太急匆匆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拿着一份《解除通知书》,向黄晋奎律师和赵红雨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了帮助哥哥看病养老,和哥哥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供了六十万元借款,此后哥哥不仅没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现在哥哥还给自己寄了文件要毁约,自己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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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老太太的哥哥陈老先生年近八旬,没有儿女,多年前和妻子离异后一直由陈老太太照顾。前年,陈老先生查出疾病,需要花费数十万元进行手术。陈老先生虽有正式工作,但是银行存款不够,因此向陈老太太提出借钱。陈老太太和丈夫多年省吃俭用下来,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正好够这笔数目。陈老太太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借钱给哥哥看病,通过银行转账向哥哥提供了借款。

  陈老先生收到六十万元后,感觉非常不好意思。由于退休金收入难以偿还借款,于是陈老先生主动提出和妹妹签订一份《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用自己的房子做还款担保。合同中载明:借款人、抵押人陈老先生(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陈老太太(以下简称乙方);就甲、乙双方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抵押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有房屋权属证书;贷款金额60万元。陈老太太明白哥哥的一片好意,于是与哥哥签署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老先生多次以自己身体不适为由,未协助陈老太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陈老太太让哥哥安心养病没有催促,不料有一天突然收到了哥哥寄来的《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陈老太太不明所以非常无助,于是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冠领律师寻求帮助。

  黄晋奎律师和赵红雨律师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后,向陈老太太指出:首先,陈老太太与陈老先生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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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陈老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陈老太太存在违约过错或本案存在法定解除理由,陈老太太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36条中的规定,如果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未经过陈老太太同意,陈老先生不能擅自解除涉案合同。因此,虽然陈老先生向陈老太太发出了《解除通知书》,但是该解除通知并不产生解除的后果。故陈老先生关于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陈老太太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陈老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陈老太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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