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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58 字体: [ 大 中 小]
“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不少人对大海一直有很深的情结,年过七十的尹女士也不例外。
2018年初,尹女士被和悦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和悦公司)打出的“买房不需要您花一分钱,送一套会给您赚钱的房子。”“黄金地段、商住综合体、完美配套、一线海景……”广告吸引,在该公司业务员杜伟的介绍下,与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在山东威海购置了一套总价款为18万元海景房,并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此后,尹女士又陆续按约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9万元。
2019年5月,尹女士在和悦公司的安排下签署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载明2019年9月交房,并承诺交房后可代为出租,每月向尹女士返利。尹女士认为和悦公司和开发商是在兑现广告承诺,不由得对他们多了几分信任,而这几分信任竟然让尹女士同意将签署的三份合同原件全部交给杜伟,等交房时补齐8万元尾款后再交还合同的说法。
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写出补齐尾款的期限,于是尹女士便依据杜伟的说法,打算等交房时再补齐尾款。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开发商一直拖延无法交房,而2020年4月12日,她竟然收到了催款律师函,载明其尚欠房款8万元,已严重违约,要求她于4月30日前补交房款。
然而,2020年6月1日,开发商向尹女士发出《延期交房通知书》,通知其交房日期又顺延至2020年12月30日前。
一面是开发商的催款律师函,一面却是不断延期的交房日。尹女士恼怒又失望,她不愿再继续等下去,也没有信心支付尾款,但又不知如何解决此事。最后,她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了法律帮助。
冠领律所李宁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损害了尹女士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李律师向尹女士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后,尹女士决定委托李律师代理她起诉维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
得到尹女士授权后,李律师作出维权方案,将开发商诉至法庭。同时,他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房款收据等。其中有3万元的房款收据因只有一张复印件,无转账记录等其他佐证依据,李律师为保稳妥与和悦公司的业务人员多次沟通,软硬兼施要求其出庭证明收款事实。
在李律师的说理和劝诫下,庭审时,该业务人员最终选择出庭作证,这无疑为李律师和尹女士实现证明目的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在此基础上,李律师指出,本案中尹女士和开发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开发商多次无故拖延交房日期,时至今日,仍未向尹女士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导致尹女士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同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因此,尹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根据房款收据、和悦公司业务人员的证言以及催款律师函,可知尹女士已经支付10万元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应返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时,开发商辩称,尹女士在签订认购书时曾参与砸金蛋活动,获得了一只价值四五千元的阿玛尼手表,要求尹女士返还。
对此,李律师指出,开发商未提交证据证明尹女士收到了手表以及手表价格,故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商品房认购书》,被告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尹女士购房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