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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3 字体: [ 大 中 小]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借贷行为大量存在于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人在借钱时承诺尽快还钱,之后却可能言而无信,让好心相帮的出借人钱情两失。
2018年10月,家住北京的李春艳接到李心、李春娟的电话,声称手头紧张,想要借钱周转。由于平时大家关系都还不错,李春艳二话不说就把钱转了过去。自此,直到2021年5月,李春艳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现金等途径,多次借钱给二人,借款总额达到了85万余元。李春艳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出手相助,李心、李春娟二人却不懂感恩,无视李春艳的多次催要,一直不肯还钱。
还款期已届满,但李春艳与二人多次协商却一直未达成一致。李春艳决定不再一味忍让,主动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张丽娜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张丽娜律师梳理好案件事实和证据链,正式将李心、李春娟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张丽娜律师提出:
一、2020年8月29日,借款人李心、李春娟向李春艳出具借条,内容为:李春娟、李心自2018年10月至今分多次向李春艳借款816 280元整。李春艳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李心、李春娟就之前的多笔借款本金总额进行了确认。因此,原告李春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6 280元,于法有据。
二、2020年12月30日,借款人李心向李春艳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李心向出款人李春艳借款共计32 535元。2020年12月30日,李心通过微信将上述签署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的借条发给李春艳。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李心对向李春艳偿还854 605元未持异议,减去李心、李春娟应共同偿还的借款本金816 280元后尚余38 325元,故李春艳要求李心归还借款38 325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8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李春艳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张丽娜律师的主张,最终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心、被告李春娟向原告李春艳偿还借款本金816 2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16 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心向原告李春艳偿还借款本金38 3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8 3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被告二人并未出庭。在此情况下,冠领张丽娜律师通过专业的答辩及详细完整的事实证据,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李春艳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也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丽娜律师表达了感谢。
《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出借人应注意保存完整的证据链,如: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据的详尽是维权成功强有力的支撑。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