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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8 字体: [ 大 中 小]
一场风雨几度愁,劳燕分飞不同舟。大多数人经历过磕磕绊绊走入婚姻的殿堂,本以为风雨共进携手白头,却不想中途陌路。在这个对待感情就是那么回事的社会中,张兰与陈豪自从恋爱开始就一心奔着结婚去的,两人在婚前规划着未来的生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几百万的房产,后结婚,本以为幸福的生活就此而展开,却不想历经生活的琐碎,再无恋爱的激情与甜蜜。
经过几个月的思想斗争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是离婚的财产都好分,可房产却成了最难分割的财产,因为婚前购房,婚后陈豪负责还贷,张兰的收入大部分用做生活费,陈豪主张房产有自己还贷,分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张兰,那陈豪的主张合理吗?看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解读。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1、如果是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话,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父母出资购房并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的,该出资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冠领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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