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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病重同事捐款,最后捐款没用完怎么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1 字体: [ ]

  王先生在成华公司工作已有三年,一直都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2021年,他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病情来势汹汹,王先生一住院就进入了ICU治疗,每天需要上万元的治疗费。面对如此巨额的治疗费用,王先生的家庭几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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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华公司了解情况后,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其组织了捐款。公司里各职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一共捐了20万元,并存到专门设立的账户里供王先生治病使用。然而,王先生最终还是不幸去世,还剩下5万元的捐款没有用。那么剩下的钱该怎么办?是应该按比例退还捐款的同事吗?

  要确定捐款余额的归属,首先要明确捐款余额的性质。

  王先生同事们的募捐行为属于在特定情形下为特定的第三人进行的特定募捐,从法律层面上讲,属于“第三人(受益人)特定利益募捐”。具体到上述事件中,成华公司为募集人,公司的员工属于捐赠人,王先生为受益人。

  在这种特殊募捐中,成华公司组织员工捐款的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因此公司对该笔善款并不享有所有权,仅有保管(占有)、定向使用和监督的权利,并可作为代表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项交与受益人王先生。

  其次,单位同事捐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王先生治疗疾病,当王先生病故后,捐赠人的特定捐赠目的便不存在受益人这一特定载体了,募捐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因此剩余的款项也不应作为王先生的遗产来处理。

  同时,因为捐款作为一种道德赠与,而王先生并未做出法律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所以捐赠人也没有权利要求撤销赠与,退还剩余的款项。

  既然无法退回,那么该如何处理这笔捐款余额呢?

  其实,对于该笔捐款余额可参照适用捐助法人或者财团法人规则,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我国《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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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为何要如此规定呢?

  这是因为,一方面,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税收等各方面都是得到国家法律政策特别优惠对待的,基于公平,剩余财产的处理也应归入公益目的为宜;另一方面,假如允许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那么将很难控制这里面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捐款很可能沦为洗钱或逃税的方式。

  因此,上述5万元的捐款余额应当继续用于帮助类似有需要的人,而非按照比例退还捐赠人。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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