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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4 字体: [ 大 中 小]
二婚夫妻相互扶持,共同养大了继子。继子上大学后,继父每月支付生活费供其上学,可当继子毕业后,二婚妻子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那么,离婚之后,继父能要求继子返还他在大学期间为其支付的生活费吗?
2010年,小刘的母亲王女士再婚,带着年仅10岁的他,和唐先生共同生活。好在唐先生待人和善,对小刘也视如己出。王女士和唐先生共同抚养小刘长大,待小刘18岁上大学后,唐先生为其支付了生活费。
小刘大学毕业后,王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和唐先生离婚,唐先生起初不同意,但王女士态度十分坚决,最终还是和唐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
唐先生很无奈,他与王女士母子相处多年,并非没有感情,他还指望小刘能给他养老,可如今,他与王女士离了婚,小刘也不再是他的继子。自己年纪一大把,以后该怎么办呢?
思来想去,唐先生认为不能人财两失。于是,他把小刘大学期间向其索要的生活费加在一起,共计3.52万元,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返还3.25万元生活费。
那么,法院会支持唐先生的诉求吗?
首先还要看这3.52万元生活费的性质。唐先生和王女士结婚时,小刘尚未成年,由唐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抚养教育长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唐先生与小刘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唐先生是基于父子关系,在小刘成年后选择继续支付其大学生活费,属于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完毕,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因此现在唐先生并不享有撤销该赠与的权利。
事实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并未给予支持。
那么,唐先生真的会人财两失吗?
那也不尽然。虽然法院不支持小刘返还生活费,但也不代表唐先生真的没有任何权利了。
王女士与唐先生结婚时,小刘还是未成年,其与唐先生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双方的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唐先生和小刘之间已经具备了亲生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应简单因唐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而完全结束。因此,当唐先生上了年纪,要求小刘向其支付赡养费,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另外,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小刘也应当在继父年老后,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继父安享晚年。
周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唐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基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能否撤销。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那么,法律上哪些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哪些是可以撤销的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赠与不可以撤销。
1、经过公证的赠与;
2、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的;
3、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而关于可撤销的赠与,一般来讲,凡是赠与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且没有经过公证,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均可以撤销。
此外,即使赠与财产已经交付,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