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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途中被撞伤,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1 字体: [ ]

  每到用餐时间,外卖员就会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为了节省出几分钟的送餐时间,外卖小哥的速度会提到极限,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轻则造成骨折,重则失去生命,那么,外卖小哥在送餐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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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员小王与某配送公司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专门负责送外卖。一次,在送餐途中,他被汽车撞伤了。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公司却称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但是为他买了商业险,认为商业险可以覆盖小王需要的各种赔偿金,并以此为由,拒绝了他的工伤赔偿请求。那么小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小王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小王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该配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公司未给小王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应向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该配送公司为小王购买的商业险,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并不能免除其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公布过一起案件,安先生受某公司聘用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为安先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则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一次出海作业中,安先生遇险身亡。保险公司向安先生的家属支付了赔偿金60万元。

  事后,安先生的家属因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该公司称安先生的家属已经取得60万元赔偿金,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属于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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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其商业性决定了给付赔偿款的无条件性。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对于受害人而言,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主张保险赔偿与工伤赔偿均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安先生的家属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都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两者互不冲突,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商业险,那么受害人主张的两种赔偿均应得到支持。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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