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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收养子女时,申请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7 字体: [ ]

  现实生活中,部分无法孕育生命的家庭会选择收养子女。为了保障被收养孩子的生活,申请人在决定收养的时刻应具备怎样的收养条件?收养手续又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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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为确保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获得健康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我国《民法典》对收养手续做出的相关规定:收养应该进行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等环节,最后还要进行收养登记。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如若夫妻已生有一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孩子既可以实现夫妻想要子女的愿望,又能为社会减轻负担的行为。前提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做这件事情,这样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有更多问题需要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收养条件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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