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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9 字体: [ 大 中 小]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今,见义勇为受伤无人赔偿成了不少人的顾忌。因此谁来保障“好心人”的合法权益呢?
一天,在江边坐着吹风的小田发现江里因游泳溺水的王恒,小田随即将手机扔在了岸边下水施救,救上岸之后迅速对王恒进行心肺复苏,顾不及管自身财务。当王恒有一定反应后,周围群众拨打的120也赶到现场,见状小田便打算拿手机撤离,可是发现岸边的手机已无踪影。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小田救人还遭损失的现象,因此《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以此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事件中,小田的行为明显属于见义勇为,因见义勇为导致自己的财物丢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王恒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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