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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1 字体: [ 大 中 小]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在这次遗产纠纷中对王明虐待父亲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发生了争执。
王明是家中最小的儿子,在溺爱中成长,逐渐养成暴脾气。经常对父母大呼小叫,有时拳手相加。后得知父亲生病后性格大变,悔不当初,在父亲生病期间尽心尽力的照顾着,原来的所作所为也得到了父亲的原谅。父亲去世后,家里人便因遗产的事情发生争吵,原因就在于王明之前的行为能否继承父亲遗产。
其实《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王明后期得到了父亲的原谅,且确有悔改之意,因此有权继承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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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