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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8 字体: [ 大 中 小]
上海的王先生与裕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定金合同后,发现很多合同条款不公平,于是要求其退还定金。因对方不同意王先生的请求,王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在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顺利取回10万元定金。
“你好啊小张,我的定金什么时候退给我啊,这都两年多了……”挂掉电话的王先生,长长地叹了口气。原来,王先生是在与裕华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退款事宜。
2019年6月,王先生与裕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定金合同》作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双方约定:“若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王先生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裕华房地产公司应全额返还王先生已支付的定金。”签订定金合同并交了10万元钱后,王先生左思右想总觉得预售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对自己不公平,斟酌再三,王先生决定放弃购房,并向裕华房地产公司提出了退还10万元定金的要求。
其后,王先生不仅频繁与裕华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沟通退款事宜,还多次上门询问退款进度,但是均未收到退款。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宋振宇律师接办了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定金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后,根据合同内容出具了专业维权方案,代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上,裕华房地产公司辩称:
王先生不能通过《定金合同》要求己方全额返还定金,因为《定金合同》的补充条款已经删除了《定金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内容。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定金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为格式条款,目的在于删掉有关条款的约定。房地产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王先生注意该条款对王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与主合同相比,该补充条款的字体明显小于前者,其内容对王先生也明显不利。
其次,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提示王先生充分注意该条款,所以该补充条款所列内容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后,根据《定金合同》“双方就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无法协商一致,乙方拒绝签订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退还定金”可知,王先生要求返还10万定金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夫妇返还定金人民币 10万元。
在此提醒大家,为避免陷入格式条款陷阱,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全部内容!(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 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