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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1 字体: [ 大 中 小]
世界上有一种捆绑既有形又无形,既是最简单的,又是最困难的,这就是婚姻。它没有绳索的捆绑,但有结婚证的约束。仅需要签字、拍照,就能获得一份证明,将两个人和两个家庭绑在一起。婚姻是否能持续白头偕老,却是件未知的事。婚姻是神圣的,严肃的,不管结婚、离婚都代表着两个人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改变。总有一些人会带着各种目的,采取各种手段在婚姻关系上做文章。
王先生与唐女士是结婚多年的夫妻,两人的感情随着时光的流逝逐渐变淡,再加上妻子一直未曾生育,王先生便动起了离婚的念头。可他并未向妻子提及,想悄无声息地将婚离了,以便减少纠纷。为此,他绞尽脑汁,自认为想到了一个“绝妙”的方法后,便立马开始实施。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起诉状上的电话一直无法联系到唐女士,法律文书也一直无法送达。经过沟通,王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同事吴女士的电话称这是妻子的另一个号码,并与吴女士协商好,若接到法院电话就冒充自己是唐女士。后来书记员与该号码主人联系,其均承认自己是“唐女士”,已知晓开庭时间及地点,但对于调解意见等情况,却不愿多说。开庭当天,因“唐女士”迟迟未到庭,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唐女士的工作单位寻找她。经过一番沟通,法官发现唐女士对于此次离婚诉讼并不知情,并且她表示法院掌握的手机号并非自己的。法官当即拨打了王先生的电话,在多次警示下,他终于承认该号码是同事吴女士的。最终法院对王先生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十日拘留,罚款两万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以下几类人在诉讼中必须出庭: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难以查清事实的被告;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以外的,原告被告仍应出庭。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既具有私密性,又具有综合性,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的重要因素,而夫妻间的感情微妙,有时代理人难以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变化,因此离婚诉讼除特殊情况外,原告被告都应该出庭。
王先生向法院提交虚假信息,并且串通他人接收开庭信息,使得唐女士缺席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对两人进行了拘留和罚款。若起诉的原因是捏造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大数据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极高,在进行信息查询时,发现自己“被结婚”“被离婚”的人不在少数。当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结婚或离婚,不用心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且可以向冒名者或者始作俑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若冒名者被法院判决了诉讼离婚,是法院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冒名者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伯克说:“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当你需要它时,它能保护你,当你做恶时,它也能惩罚你。因此,切莫去钻法律的空子,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