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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收取保证金到期不还,冠领律师助力委托人全部追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4 字体: [ ]

  “老有所依”是每个人的迫切愿望,也是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有些老年人体谅子女工作辛苦,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选择通过养老院来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和便利。然而有些养老院却违背承诺,提供服务不到位,导致本应该颐养天年的老年人不得不走上维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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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向东、段红霞家住北京市某小区,夫妻二人前几年双双退休,为了更好地享受老年生活,减轻子女的负担,和子女商量过后两人决定选择在养老院度过晚年生活,在2018年12月,夫妻二人与北京市某养老院签署了《养老院会员协议书》,约定服务模式为“部分额度消费型”,即前期需要以预充值形式付款,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在预充值的款项内优先抵扣,余额在2021年12月合同到期后返还。签约当日,卫向东拿出多年来的存款和养老积蓄,向养老院支付了全部的保证金,即预充值的款项,共计15万元。

  之后,夫妻二人便开开心心地搬到了养老院居住,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却事与愿违。在为他们提供服务期间,养老院的资金状况出现了问题,两位老人开始担心自己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最终,经多次协商,养老院向夫妻二人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合同到期之日,扣除产生的餐费后,剩余的149440元自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分期偿还。

  然而直到今年10月份为止,养老院并未按照承诺书向夫妻二人退还任何款项,这可急坏了两位老人,多次向养老院催讨,都没有任何结果。

  一想到多年的积蓄再也拿不回来,两位老人便忧心忡忡,无奈之下,他们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听过专业的解答后,夫妻二人决定委托冠领律所代理此案,由李宁律师负责办案。

  法庭上,养老院负责人辩称:认可案件事实,也同意退还剩余的欠款,但是养老院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属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应当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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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当事人卫向东、段红霞按约支付保证金,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协议期限内产生的费用也已完成抵扣,故在协议到期后养老院应按约返还全部剩余款项。

  其次,双方此前已协商一致,养老院出具承诺函并同意分期退钱,但实际仍未按约履行,故卫向东、段红霞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提前到期并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

  最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失包括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养老院限期退还抵扣后的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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