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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4 字体: [ ]

  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为了使对方行为忠实,往往会签订“忠诚协议”给对方施压。当夫妻一方出现不忠行为导致离婚时,“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直接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分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不能直接认定为完全有效或完全无效,而要结合其中各项约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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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宁和李霞在相亲平台上认识,相互了解之后两人开始交往。不到一年时间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次偶然,李霞发现张宁与其前任女友乔莉莉一直有不正当来往,张宁也主动认错请求李霞原谅,并保证和乔莉莉断绝联系。

  李霞自然是信不过的,她心里很是没底,便与张宁签订《婚内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张宁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因张宁表示悔改,此次就此作罢。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则婚生女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后来张宁仍与乔莉莉交往并致乔莉莉怀孕产下一子,张宁与李霞的夫妻感情就此破裂。李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两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那么,张宁与李霞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如何评价“忠诚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可知,“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只要“忠诚协议”以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在未限制人格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协议效力不应当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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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诚协议”怎样签才有效?“忠诚协议”应当正式、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诸如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得探视孩子这样的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的赔偿财产的数额应当公平、合理、具体,结合双方的收入与消费水平确定,不要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为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可以约定合理的财产赠与条款。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如果协议中有一方明确承认错误的内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的证据之一,如果经审理认定离婚系一方过错所致,对无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会予以照顾。

  关于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因张宁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李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二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过错方放弃一切财产”不属于《民法典》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情形。再者,抚养权涉及身份关系,约定应属无效。最后,因张宁是过错方,二人所购房屋归李霞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李霞负责偿还,同时支付给张宁33万元。另外,酌情由张宁向李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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