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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爱的二八定律》,从应聘隐瞒婚姻情况解读女性职场相关法律制度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9 字体: [ ]

  无数莘莘学子十几年寒窗苦读就是为了获得一份亮眼的学历证明,从而找到一份令人满意的工作,但现实却是很多人一毕业就待业,因为职场的需求不仅仅是一份学历,还会综合考量很多因素。近日热播的都市情感剧《爱的二八定律》就讲述了打工人为了升职“假结婚”从而引发的一系列故事,这个行为引起了观众的热议,有人批判职场的残酷,有人批判主角的虚伪,但笔者认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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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的二八定律》讲述了女主秦施一心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但在律师事务所面试时却屡屡碰壁,每次被拒绝的原因都不是因为学历不够高或能力不够强,而是因为她未婚未育。为了进入理想的律所“诚与慧”工作,秦施被迫撒了一个已婚已育的谎。因深知在该律所要升为高级合伙人有已婚已育的“潜规则”,为了升职,她又做了许多事情圆谎。

  秦施的故事不禁引发了打工人的许多疑问,用人单位可以对婚育情况进行限制吗?隐瞒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呢?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以对员工的婚育情况进行限制吗?

  不能。首先,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除特殊工种外,均拥有平等的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其次,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许多公司在招聘信息上不会说明对婚育情况的限制,但在招聘的过程中,面试官常会问及是否结婚,是否有孩子。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我国人力资源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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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呢?

  剧中的秦施假装自己已婚,一路拼搏最终成为了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在谎言暴露后仅受到了领导的一些小惩罚。那现实中,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并不构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剧中与秦施的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包括学历、成绩、获奖情况、工作经历、健康情况等,并不包括婚育状况,隐瞒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隐瞒婚育情况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辞退员工。

  婚育是大部分人一生中必经的阶段,作为新时代的女性劳动者,既要承担繁重的工作压力,还要承担生育后代的家庭压力,本已经很不容易,用人单位更应该依法行事,抱以宽容之心,不要让婚育限制这样的规则束缚了女性劳动者的创造力和工作动力。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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