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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5 字体: [ 大 中 小]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渐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成为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婚姻家事类案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在婚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喜当爹”是否能索要精神赔偿?
王磊得知女友余燕怀孕这一喜讯后,决定登记结婚。不久,余燕顺利产下一子,但随着孩子长大,王磊却发现孩子长得越来越像余燕前任。带着这种可能“喜当爹”的压力,王磊变得脾气暴躁,他多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最终确认了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王磊愤然起诉离婚,并要求余燕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5万元。那么,这类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贴士
亲属权属于法益的一种,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喜当爹”特指“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明知孩子并非其与男方的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之为婚生子女,使男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男方的权益,男方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但要注意的是,尽管女方过错已经非常明显,男方在维权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孩子的合法权益,因为孩子本身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只分居不离婚,能主张抚养费吗?
王庆与黄敏婚后感情起初很好,但自从他们的孩子王小宝得了哮喘后,两人矛盾冲突不断。一次激烈争吵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王庆离家外出租房居住,黄敏独自在家抚养孩子。黄敏生育后还未回归职场,再加上王小宝需要的营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经济十分紧张。而王庆在外居住后,对黄敏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那么,在双方只分居的情况下,王小宝能主张抚养费吗?
法律贴士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离婚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尽管夫妻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抚养费。
继子女关系能解除吗?
单亲妈妈杨婷带着7岁的女儿小欣生活,邻居杜成对母女俩很是照顾。不久,杜成提出想与杨婷结婚,杨婷对杜成的品性十分放心,欣然应允。两人结婚后,杜成作为继父,对小欣也进行了应有的抚养教育。十年后,两人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杨婷带着小欣去外地发展。多年互无联系后,年事已高的杜成通过诉讼与杨婷离了婚,因相隔甚远,他也无意再找小欣要赡养费。然而,当杜成办理低保手续时被告知,他名下有一名子女,不符合办理条件。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呢?
法律贴士
《民法典》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对于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孩子对于每一个家庭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让自己,也让孩子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能够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生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