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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1 字体: [ ]

  “你又不是我父亲的亲生儿子,瞎凑什么热闹?”“弟弟,你这话就不对了,我作为继

  子,也有继承权!”“你还好意思说,你对我爸尽过赡养义务吗?凭什么继承我爸的遗产!”

  张大伯不幸出车祸去世,对方赔了一笔钱,张大伯的女儿张娜娜、儿子张磊以及继子周全因

  为分割赔偿金的事情闹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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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伯与孙大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均是再婚,孙大娘带着儿子周全,与张大伯及张娜娜、张磊生活在一起。2020年8月,张大伯因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50万元。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先后审核并盖章确认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证明表》,均仅列明孙大娘、张娜娜、张磊是死者张大伯的家庭成员,而未将周全列入。

  对此,周全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协商无果之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

  争议焦点:继子女是否为合法继承人

  周全认为,他上初中时就住进张大伯家里,由张大伯与孙大娘共同抚养成人,虽然是张大伯的继子,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于法于情都有权参与分配张大伯的死亡赔偿金。

  张娜娜与张磊则认为,周全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从他上学时起到大学毕业再到工作,都不常回家,对父亲也没尽过孝,不构成抚养关系,不具有分配父亲死亡赔偿金的资格。

  审理结果: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参与财产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张大伯与孙大娘登记结婚,孙大娘带着周全住进张家,当时周全还未成年,后由张大伯与孙大娘一起抚养长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周全是张大伯的继子,与张大伯形成抚养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具有与张大伯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而且他没有《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权参与财产分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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