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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婚姻甜蜜多纠纷少,这些法律常识你一定要了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8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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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为此,小冠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姻的法律干货,希望大家知道用不到!

  问:夫妻一方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一般应归遭受工伤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方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问:用婚前财产全款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或该不动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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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问: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他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婆婆出资并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车子,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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